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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兩部新規明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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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公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這兩部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新規將于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圍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調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保證服務方式、業務規模與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相適應。 《暫行規定》強調客戶有簽約后悔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客戶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協議。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向客戶提示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禁止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顧問服務費用。 規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關鍵,是保證獨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利益沖突。《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要求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 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不得將報告的內容或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和人員,也不得優先提供給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特定對象。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子公司,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證監會還就證券投資顧問與證券分析師注冊管理、規范利用軟件工具等載體提供證券投資建議及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參與媒體證券節目等問題做出相關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兩個規定明確了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基本形式,確立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業務規范,解決了證券投資咨詢領域的若干現實問題,對于促進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摘自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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